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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 “好处 费”三十余万 城区一房产销售员被判刑罚
  • 2019-10-15
  • 来源: 汕尾日报
  • 发布:汕尾在线
  • 阅读量:

收取 “好处费”三十余万 

城区一房产销售员被判刑罚 

城区某房地产销售公司销售代表蔡某某,为购房者介绍房源后收取“好处费”高达328000元。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蔡某某是非国有公司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7月,该公司委派其到汕尾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项目销售代表。20165月,刘某某到汕尾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产,因其喜欢的房型已售完,遂委托被告人蔡某某寻找房源,并答应支付“好处费”。之后,被告人蔡某某在其公司的微信销售群得知有符合刘某某要求的别墅出售,遂通知刘某某前来看房。同年66日,刘某某看完房后决定购买该套别墅,并于当天办理了相关购买手续并向蔡某某支付“好处费”328000元。后经刘某某追讨,被告人蔡某某将该“好处费”直接退还给刘某某。

2018年9月,被告人蔡某某因本案到城区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查明的事实。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身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属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328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退清受贿所得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遂作出如上判决。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讯员:林

法官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所在公司为非国有公司,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的职务便利为顾客寻求房源,并非法收受他人大额财物,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求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火爆,楼价飙升的同时多处楼盘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某些手握房源的房地产销售者利用购房者急于获得心仪楼房的心理索取高额好处费,不但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要注意规避交易风险,依法理性进行交易。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房地产行业乱象整治力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完善行业服务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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