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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市校外培训广告合规守法的提示
  • 2021-10-21
  • 来源: 汕尾市场监管
  • 发布:汕尾在线
  • 阅读量:
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校外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切实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现对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做如下提示。

一、不得制作、发布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广告。

二、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三、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行为。

四、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五、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六、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证书或合格证书,或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的广告。

七、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内容的广告。

八、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广告。

九、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内容的广告。

十、不得制作、发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校外培训广告。

十一、不得制作、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等培训广告。

请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校外培训机构全面贯彻落实以上提示要求,强化教育培训广告的合规审查,自觉清理违规校外培训广告。欢迎社会各界加强对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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